毫无疑问,“共同富裕”是我国独特政治社会动员体制下的产物,没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大动员力量和政治制度服务于人民大众之优势,很难想象一个超大型国家举国共议“共同富裕”、各地政府共襄共同富裕之盛举。在共同富裕议题产生、议程扩散推广过程中,国家的主导及推广无疑起到了决定性的促推作用,这里一个强大的国家动员能力和强势有为政府的积极推动是我们走向共同富裕的起点。但同时我们又必须看到,共同富裕是一个综合系统工程,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体系,共同富裕显性层面包含着经济发展、收入分配、民生及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社会安全、生态体系与生态平衡、文化及旅游等异质性的各个社会子系统,而共同富裕隐形层面则包含着几乎人类所有社会领域,包括人口政策、家庭政策、照护及照顾政策、公共治安、灾害预防、应急管理、社会风险平衡等,因此共同富裕事业是一个超级复杂异质的社会宏大系统。议题的多样性、角色的多样性、组织架构的多样性同样呼唤着多元主义的治理思维。如果将共同富裕看作治理体系的一种,那么我们就必须要破除一元主义的固化思维,如果我们仅仅认为这是国家推动的议程与国家的全权责任,那么共同富裕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撑,无法获得其前行的巨大内生社会动力,国家也因无法照顾到方方面面而显得独木难支。在这里,我们需要超越“利维坦式”的国家主义思维,实现可持续性共同富裕的推进。
社会学中有两种不同的社会组织化模式:第一种是阶序化等级组织模式(Hierarchy),第二种是平序化自治组织模式(Heterarchy)。阶序化等级组织模式一般是指经由高度等级化的、按照职位高低特别是上下级关系而构造成的组织模式,与该组织模式相对应的有军事组织管理体系,例如战争时期军人管理体系就是高度阶序化、命令化和绝对权威化的组织体系。而阶序化模式最主要的体现形式则是科层制:国家体系下的官僚科层体系根据上下级命令行使着国家权力、将国家的政策付诸实施。阶序化的科层制体系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高度组织动员能力的国家制度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党政一体的国家体系有助于国家行政机构将党的观点与战略措施及人民的意志以迅捷有力的行政命令转化成为行动纲领,从而使得党心民意基础上凝结而成的政策图本可以在全社会得到有效迅速地扩散及实施。阶序化的科层制是我国政治体制的一种优势,可以将社会中的势能特别是社会精英的观点及大众意志高速转化成为决策的具体目标与行动,这在近两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得到充分体现。层级化和阶序化组织固然很有效率,但是高度垂直管理的体系也会有相应的不足之处。在一个高度复杂化及系统化的现代世界里,阶序化等级组织并非总能时时捕捉到行政系统之外千变万化的社会讯息,上级决策一旦有偏差,那么垂直结构中的下级组织人员和管理人员很难修改组织程序中的命令,从而导致“失误蔓延”的局面,如何提升高度等级化体系中的“自我纠错机制”是阶序化组织体系的一大难题。同时,阶序化等级组织在总体发挥其长处的同时,在复杂的微观管理领域及微观世界却有可能因为信息不足及上下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组织化干预失灵的状况,因此社会中也需要另外一种补充及辅助的组织模式。而平序自我组织模式的组织元素和组织成员是未分层级和等级的,在这样的体系中,各种元素和组织资源都处于“水平”状态,也就是说组织中的成员具有水平的权力和权威地位,各个层次上的组织成员都可以用相对平等的方式对组织的管理发挥作用。由于组织成员相对处于比较平等的地位,所以议题的讨论、议程的设置及至决定方式都是平序的,与阶序化等级组织自上而下的垂直组织管理体系相较,平序化组织模式毋宁说是一种水平层面的横向组织管理模式,在平等的组织程序中,不同的视角与观点可以充分吸纳到组织管理体系中去。平序化组织模式由于缺乏一个绝对的中心和权威,其组织管理体系往往是多点分布、多元化甚至是多中心的,当然平序化组织模式中也可以部分容纳一些阶序化等级组织方式以提高其效率,但社会科学一般认为平序组织模式是呈现出网络状特点的,也就是不同的社会组织成员及权威结构通过结成社会网络的形式并通过相互间的沟通协调来实现社会事务的共决。平序化组织模式在市场机制中特别是在私人企业中是一种常用的模式,因为针对市场中千变万化的微观细致信息及市场供需的时刻变化,市场组织必须容纳一种横向水平的组织模式,让不同级别的组织成员可以根据实时的变化而作出相应的生产及销售策略的改变。当然平序化组织模式运用得更多的则是在社会组织管理及社会自治中,许多社会议题的讨论及决议由于其复杂性、多样性而涉及大量不同异质的利益相关群体,因此只能通过横向水平的协商和利益协调机制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中的民间组织、协会组织、非行政组织发挥了重要的利益协商及协调作用。显而易见的是,平序化组织模式也有自身的短板与缺陷,例如由于缺乏阶序化的上下等级模式,使得决策的效率与速度可能大打折扣,在利益协调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漫长的协商谈判过程,可能会消耗大量的社会成本与资源,但平序化组织有利于社会的自我管理与自我调节,能完成国家无法完全承担的属于社会层面的事务,有利于社会的自我更新与利益的相互均衡及协调,促进微观层面社会事务管理的自治化与民主化。
在推进我国共同富裕这样宏大叙事的事业之中,我们需认真思考应该在何种情景下运用阶序化等级组织模式来推进与提高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水平,在何种条件下应当运用平序化自治组织模式来推进社会共同富裕的增量性发展。在不同的政策领域与治理场域中,垂直向度的科层制行政化管理与水平向度的平序化协商式治理将发挥着非常不同的作用,有时还可能会呈现出垂直向度管理与水平向度治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与相互嵌入的层面,形成复杂治理中的纵横并举的格局。在不同场域,组织管理方式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带来反向效果,因此,对于管理及治理方式的不同选择及相应的组合组织形态也反映着共同富裕治理的水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共同富裕如何实施。
本研究根据社会学系统理论及其与系统理论相关联的“干预理论视角” ,同时联系上文提及的阶序化与平序化组织模式,建构不同性质及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及调控形式,为共同富裕治理构建相应的理论视角,以期有助于指导共同富裕实践。笔者认为,加速实现共同富裕道路及构建共同富裕综合体系需要区分以下几个不同维度的干预及介入方式:(1)科层制下的垂直行政介入;(2)行政调控机制及软调控机制;(3)平序化的市场机制;(4)平序化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5)政经及政社“共创”机制;(6)行政体制的“居间协调”。从上述干预理论视角来看,国家干预的力度总体而言是从强到弱,从国家直接的行政干预为主走向了社会自我的调节与管理。这里将对每种机制加以详述:
(1)科层制下的垂直行政介入:我国设定的宏观目标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这个目标毋庸置疑是一个加速才能实现的战略目标。由于共同富裕本源来自于党和国家在凝聚国民民意后的战略设置,所以共同富裕事业事实上来自于政治系统的直接推动。同时,我国政治体制特有的优势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实施宏观战略的能力及其卓越的举国动员能力,在共同富裕这一需要加速推动的世纪事业中,国家的直接行政介入无疑是一种最重要的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方式。国家可以通过直接的行政手段、行政命令及政策措施来改变社会一般运行的常轨,通过税收及费率等手段可以调整经济及社会体制的常规逻辑,使得社会沿着差距缩小、鸿沟填平、基本公共服务日益趋同的战略基线发展。国家的垂直动员能力既包含了国家的税收汲取能力及税收调节能力等,例如利用房产税、遗产税来调节社会财富不平等,通过征收新税种——生态税来促进生态平衡与共同富裕事业的耦合,直接修改政策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基础养老金待遇等来改变低收入群众的生活境遇等;也包含了建立新的公共政策制度,例如建立社会保险中的第六险—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等。国家的直接介入包含了对于发展边陲地区的基础设施的大力推进、促进大规模的东西联合扶贫等。然而科层制下的垂直行政介入从来都是双刃剑,政治动员能力既可能改变社会运行常轨促进社会呈现加速度发展,也可能因为过度行政干预或是违反社会规律的不当行政干预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或社会自我的管理及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效应,我国过去有很多这样运动式促发展的历史教训。这其中的关键点是国家的干预边界在哪里。在属于公法权威领域国家应全面发挥科层制垂直介入的优势,而在公法权威场域之外则要时刻注意行政权力的收敛与节制,约束行政干预手段不断扩张的“冲动”,注重发挥市场与社会机制的作用。
(2)行政调控机制与软调控机制:科层制自上而下的直接行政介入具有巨大的组织推动优势与效率,但是也容易忽视市场的需求和社会运行的自我规律。科层制在国家显性干预并非最优的特定情境下产生了行政体系调控经济及社会发展之需求。调控与干预性介入的主要差别在于介入是通过直接的国家政策以行政命令体系将国家意志通过直接方式付诸贯彻实施,引发社会经济生活的直接改变;而调控在于国家改变社会宏观环境的运行方式及制度前置条件,通过社会环境设置条件的变化来建立不同的激励机制、发出不同的激励信号,从而以间接调节及管理方式改革引发社会经济生活的渐变。例如,在宏观经济走势下滑及社会有效需求不足时期,国家或通过货币供给量及流动性扩大并辅之以利率、利息等政策方法手段来调节投资与消费,或通过人为地扩大社会购买力来激励及催生市场需求,都属于国家调控手段的范畴。从共同富裕治理的角度来看,在经济周期上升及下降的循环发展过程中,国家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扩大内需、平滑市场及社会风险以及扩大内循环具有重大意义。调控与直接的垂直介入相较,其主要焦点不在于直接改变社会经济运行的轨迹,而是注重通过环境的塑造与制度前置条件的改变与调整间接使得社会经济朝着国家和政府预期的方向发展。行政调控机制可以分为硬调控与软调控两种:硬调控包含国家直接推行的宏观经济刺激计划及振兴计划等,软调控则包含着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建立、规制、约束与监管等。如果说科层制的行政介入在于运用阶序体系直接实施政策的话,那么调控机制的主要功能在于国家宏观的管理及调节功能。国家是掌舵者,但未必是事必躬亲的划桨者,在共同富裕治理体系中,需要甄别何时应当主要依靠国家行政体系来直接“出场”推动,何时只要求国家作为“掌舵者”来立法维持社会均衡的发展局面。
(3)平序化的市场机制:由于市场经济中的私人组织角色及组织模式与科层制的组织模式大不相同,在迈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经济作为社会子系统的自治特征日益明显。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这也反映出决策精英越来越认识到经济系统本身的规律及经济运行所包含的系统本身的独立逻辑。官办经济或是国家直接组织办理经济之所以无法长期持续运行下去,归根结底在于:科层制的纵向行政体系与市场经济中通过价值规律及竞争体制而来的水平向、平序化机制是两种不同、异质的社会体系及社会运作机制,不能简单地通约。用社会学系统理论的语言来说,科层制为核心的政治系统与平序竞争制为基础的经济系统是两个功能分化的不同社会子系统,政治系统在干预及调控社会经济生活时必须注意到经济系统本身内在的规律而不能扭曲竞争市场的规律,只有这样才能出现国家、市场体系共同良好运行的善治局面。重温这一基本点对于共同富裕治理事业意义重大。由于共同富裕是国家推动的新战略,将来很有潜力转化成为长期的基本国策,因此,受到激励的各级政府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来加速推进共同富裕是政治体系中的自然反应。然而,越是在这一进程中,越要注意约束政府行为及科层制体系中国家干预不断扩张的冲动,行政垂直调节体系应止步于经济体系的市场经济规律之外,国家主要应做好相应的宏观政策调节及管理,在属于市场经济的范畴国家行政干预手段要越少越好,在属于经济竞争的领域,国家、政府的作用要越小越好,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市场持续按照市场规律发挥其创造财富、加增财富、累进财富的功能。共同富裕治理首要在于尊重企业、尊重市场经济的规律、尊重经济系统的内生逻辑,只有这样,中国共同富裕事业才能获得源源不断的经济势能与内生财富创造动力。
(4)平序化的社会自我管理机制:除了阶序化国家行政机制与平序化市场经济外,社会自我管理与民间社会的活跃度与动力也是反映共同富裕治理的一个重要指标。与阶序化、等级化的科层行政管理体系相较,社会治理的组织形态更加接近平序化结构。在微观民间社会的自我管理中,行政体系应更少地通过垂直指令性制度来管理社会,而应更多倚重于地方层面横向水平的利益协调、协商及相应的调节机制来实现社会组织的自我协调及自我管理,通过横向连接将基层民众的观点及民意通过民主表决及民主生活方式而整合到具有公民代表性的社会自治组织中去。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决策及组织体系中,地方的社会自我管理及社会机构自治也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构成的重要部分,社会协调机制也是协调不同社会集团利益、实现社会稳定与团结的重要方法手段,同时社会自我组织的福利机构与慈善机构等可以提供大量的社会工作与社会服务如养老及照护、照顾及困境家庭的社会帮扶等,这些都为国家垂直向度的民生与社会保障提供了水平面向的重要辅助与补充。在平序化层面的横向社会管理体系中,谈判机制是协调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团体的重要社会组织形式,在一个横向谈判、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水平体制中,地方层面的大量社会矛盾或隐性冲突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及集体谈判等形式得到很好的解决。简言之,平序、非阶层化、民主的基层自我管理是共同富裕体制中重要的社会有机构成部分,有利于将生生不息的社会多元力量整合到共同富裕大业中去,而不必让国家行政体制事必躬亲,甚至负重前行。在优化的国家、市场与社会的三边关系中,社会自我管理与自治也是调动社会积极性参与共同富裕事业重要的一环。
(5)“政经”及“政社”的共创机制:在现代社会向后现代社会过渡的历史进程中,一些公共服务产品的“国家属性”与“市场属性”不再泾渭分明,而是开始出现了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一些过去完全由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现在可以由国家外包给市场角色和私人主体来完成。只要在保证产品公益性质的前提条件下,国家的角色可以转化成为出资方与任务实施的监管方,而私营公司则承担了具体实施的任务及义务,在国家监管体制划定的范围内按约完成具体的合作分包任务。除了政府与市场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创机制外,政府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广泛合作的可能。例如,在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养老服务与社会服务领域,国家经营的服务机构逐渐让位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及慈善机构,社会福利及慈善组织角色在国家规范的框架中完成根据国家委托所指定的任务,同时通过国家的认证与担保一些社会组织角色也参与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之中,成为公共服务产品重要的提供者。无论是公司合作伙伴的共创机制还是政社合作下的共创机制,都与后工业化时代西方盛行的福利多元主义相互呼应,不仅显示了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组织角色的多样性,还反映了不同机制及角色组合的多样性,这与后现代社会日益呈现的超级复杂形态相符。
(6)行政体制的居间协调:在平序化的市场竞争体制及平序化的社会自我管理中,国家应尽可能地让市场按照市场规律竞争、让社会依照社会自治规律运作,国家行政体系的干预应该尽可能地减少,但这并非意味着国家的无所作为及“国家退出”的局面,行政体系依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发挥着特殊作用。例如,当社会团体通过相互间的协商及谈判机制依然无法达成协调,或是出现市场治理失灵及社会治理失灵的情况时,国家依然有临时介入的权力。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利益居间的协调者或是仲裁者,推动社会或市场中的不同利益群体达成共识,协助社会成员之间实现相互间利益协调。从这个角度而言,国家除了具有介入、调控的权限及方法手段之外,还具备有第三种“居间协调”的柔性干预手段,在社会自治出现空缺与漏洞时能协助当事人及利益相关群体达成谈判协议、实现社会合作与和谐的目标。